
今日(12月10日),國家醫保局、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重點從集采藥品耗材的進院、使用、監測、考核、反饋等各環節提出細化措施,體現出部門間協同監管、優先使用中選產品的政策導向。
《通知》強調,切實堅持“為用而采”,促進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遵循并支持集中帶量采購機制,履行“帶量”的核心要求,促進“采、供、用、報”有序銜接。
根據文件,各批次集采結果落地執行第3個月起,要組織對本區域醫療機構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情況開展一輪問題排查,督促尚未完成進院采購的醫療機構盡快完成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工作;對國家和省級集采節約的醫保資金,各地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激勵。
近期,國家醫保局正在進行醫療服務價格相關治理,《通知》對此也提出了集采結果與醫療服務價格的協同聯動要求。文件明確,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耗材,集采擠出虛高價格水分后,與該耗材緊密關聯的手術治療類項目應當優先納入當年調價評估范圍,必要時實施專項調整,現行價格低于周邊地區或全國中位價格的加快實施調整。
掛網價格管理方面,要求對價格高于相關政策規定最高掛網價的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取暫停采購、撤網等措施。對于將中選或非中選醫用耗材部件組合形成高價系統(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地醫保部門應提醒醫療機構規范采購和使用,并約談、督促中選企業約束代理商和配送企業按規定提供中選系統(組套),必要時應調整配送關系。對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量占同品種藥品耗材總采購量比例偏高、供應配送出現異常的,通過信息系統自動示警。
在監管方面,會同相關部門分析研判“帶金銷售”等不正之風線索,對于查實的問題,按照職責權限依法依規處理。對無故不按規定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采取提醒教育、約談、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由醫保、衛生健康部門開展聯合約談,必要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審計、紀檢監察機關。
回款問題上,直接結算政策將進一步擴大范圍。《通知》明確,以集采品種為重點推進省級平臺統一結算,并探索擴大到其他品種,加強結算情況監測,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集采藥品耗材。
● 支持緊密型醫共體整體報量,開展集采落地執行排查
進一步支持將緊密型醫共體作為整體進行報量。集采中選結果產生后,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及時組織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采購協議。
各批次集采結果落地執行第3個月起,要組織對本區域醫療機構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情況開展一輪問題排查,督促尚未完成進院采購的醫療機構盡快完成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工作。
● 加強集采掛網價格管理,高價非中選耗材面臨清退
集采中選藥品和耗材應在各省級醫藥集采平臺及時掛網并調整價格,中選企業新增補的集采品種應按中選藥品的差比價關系確定掛網價格。
做好非中選藥品和耗材掛網及價格管理,對價格高于相關政策規定最高掛網價的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取暫停采購、撤網等措施。
對于將中選或非中選醫用耗材部件組合形成高價系統(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地醫保部門應提醒醫療機構規范采購和使用,并約談、督促中選企業約束代理商和配送企業按規定提供中選系統(組套),必要時應調整配送關系。
● 動態監測集采執行情況,擴大醫保直接結算范圍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指導醫藥集中采購機構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提升對集采執行情況的信息化監測能力。動態監測每個采購品種、每家醫療機構的采購進度、采購量占比情況,對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量占同品種藥品耗材總采購量比例偏高、供應配送出現異常的,通過信息系統自動示警。
聯合采購辦公室按月做好國家組織集采中選結果執行情況匯總分析,定期通報存在采購進度明顯滯后、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量占比偏高等問題的省份及品種;各省級醫保部門定期通報執行不力的地市和重點醫療機構。
省級和省際聯盟集采品種由各省級醫保部門參照國家組織集采的做法開展監測通報,聯盟采購牽頭省份要督促各聯盟參與省份履行“帶量”要求。地市級醫保部門要發揮好監督職能,掌握轄區內醫療機構集采品種的采購情況,出現供應配送問題的及時反饋省級醫保部門協調解決。
以集采品種為重點推進省級平臺統一結算,并探索擴大到其他品種,加強結算情況監測,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集采藥品耗材。
● 落實集采結余留用,對醫療機構正向激勵
對國家和省級集采節約的醫保資金,各地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激勵。各批次集采的每個采購年度結束后,各省級醫保部門要督促指導統籌地區在下一年度內完成考核、測算和撥付工作,并向醫療機構說明資金性質和測算依據。
結余留用資金計算要以醫療機構報量為基準,并統籌考慮實際使用量予以撥付,未報量的品種不予撥付結余留用資金。做好集采結余留用政策與支付方式改革激勵約束機制的銜接,綜合體現對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勵。
● 耗材集采結果與醫療服務價格聯動,落實集采的醫療機構優先執行
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耗材,集采擠出虛高價格水分后,與該耗材緊密關聯的手術治療類項目應當優先納入當年調價評估范圍,必要時實施專項調整,現行價格低于周邊地區或全國中位價格的加快實施調整。
探索制定有差別的價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可優先執行調價結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暫緩執行調價結果。耗材包含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收費的,應結合耗材采購成本變化情況,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切實體現勞務付出。
● 未完成約定采購視為考核不合格
醫療機構完成約定采購量后,仍應按要求優先采購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未完成約定采購量或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比例超過規定要求的,相關品種視為考核不合格。
對于醫療機構反映的企業供應不足、配送不及時、選擇性配送、約定采購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藥品劑型規格不適宜、包裝不合理、批號印刷不清晰等問題,要加強工作會商,暢通溝通渠道,明確應對處置時間節點。
● 點名帶金銷售
與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聯席工作機制做好銜接,會同相關部門分析研判“帶金銷售”等不正之風線索,對于查實的問題,按照職責權限依法依規處理。
對無故不按規定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采取提醒教育、約談、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由醫保、衛生健康部門開展聯合約談,必要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審計、紀檢監察機關。
對供應不及時不穩定的企業按照采購文件予以處置。對查實存在“帶金銷售”行為的醫藥企業,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有關規定予以失信評級。
附全文:
來源:賽柏藍器械
聲明:本文為轉載發布,僅做分享,文章中觀點僅代表原平臺作者觀點,與本平臺無關。若侵權或信息有誤,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