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設備,再一次被嚴格限制!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財政局印發了《眉山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從資格條件、采購需求、評審因素等方面,列出了53種禁止情形。
在此份清單中,多條內容都與采購進口產品有關。例如禁止未經核準、未開展需求調查就采購進口產品的行為。
而此前,山西省財政廳曾發布《2022-2023年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在新版集中采購目錄中,將“公立醫院乙類大型醫療設備項目”納入了涉及公共服務的政府采購項目范疇。并且強調政府采購依法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可以看出,醫療設備進入政府采購目錄已經成為趨勢,此次發布的政府采購負面清單中,這幾種禁止采購的情形同樣適用于對醫療器械的采購。
《負面清單》第六條要求第四項要求,“禁止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
也就是說,在醫療器械招標采購活動時,對于國產產品設立一些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的不合理招標標準是嚴格禁止的。
《負面清單》第十條第五項要求,“禁止未經核準采購進口產品,或經核準后限制國內產品參與競爭”。
如何進行核準?以廣東省為例,在核準程序方面提出,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釆購活動。
也就是說,必須是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進口醫療設備,否則必須優先采購國產設備。
近期湖北省發布的《湖北省省級政府采購工作規程》中同樣明確:經省財政廳審核可以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不得限制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參與競爭。
而根據《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要求,設備采購如果沒有明確要求采購進口設備,則默認采購國產,進口設備投標無效。
《負面清單》第十二條中,也有兩項限制采購進口的內容:“禁止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未開展需求調查”、“禁止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未開展需求調查的行為。”
眾所周知,單價在1000-3000萬元(或等額美元)間的大型醫療器械暫列為乙類設備。也就是說,公立醫院采購乙類設備,或需要采購進口醫療設備時,必須開展需求調查,否則視為項目不合規。
《負面清單》第四十二條第六項明確要求:“禁止采購進口產品項目中參加論證的專家作為該項目的評審專家”。
根據《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以直接進口或委托方式采購進口產品(包括已進入中國境內的進口產品)必須按照既定程序進行專家論證,而后逐級上報備案,再實施采購。
可以看到,實施專家論證意見為采購進口醫療器械的重要依據之一,并且非常嚴格。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采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采購評審工作,防止其中的關系影響評審的準確性。
不難發現,近年來國家在鼓勵國產醫療設備發展的同時,也不斷通過政策上的引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進口產品。
但政策支持只是一方面,國產廠商更需要的是提升自己的自主研發、創新能力,努力鉆研新技術,迎合市場新需求,最終使得國產醫療器械行業向高端制造升級,逐步打破進口。
不然,質量跟不上,還是會有許多招投標代理機構鉆空子,非進口不用,非大牌不用,設置招投標歧視標準的幌子,使國產設備市場空間進一步壓縮。
但我們還是相信,隨著更多省市出臺有關政府采購的監管政策,這類惡性招標條款將被嚴格禁止,國產醫療器械也將迎來更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負面清單》全文如下:
來源:醫療器械經銷商聯盟